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除依法强制执行外,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可以依法录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