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的,可以在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临床用血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