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积极参与文明乡村建设,遵守乡村文明公约,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一)自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二)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三)不在公路打场晒粮,不在公路、村塆道路堆放柴草。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