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保护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向湖泊、河流、水库等水体扔掷、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不露天燃烧废弃物、秸秆等污染空气;

(三)不损坏花草,不攀折树木,不在建成区内毁绿种菜;

(四)不损毁、侵占交通、文化娱乐、体育、旅游、景观等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