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保护文明行为规范:(一)不向湖泊、河流、水库等水体扔掷、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二)不露天燃烧废弃物、秸秆等污染空气;(三)不损坏花草,不攀折树木,不在建成区内毁绿种菜;(四)不损毁、侵占交通、文化娱乐、体育、旅游、景观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