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