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