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并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