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