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