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在贮存设备上或者专门区域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