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

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受托方约定食品的安全要求。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