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入电子追溯系统。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