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严格执行水城河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擅自调整规划的;(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