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水城河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擅自调整规划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