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滨河绿地的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滨河绿地保护与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草坪、路灯、堡坎、亭阁、雕塑、护栏、慢行步道、木栈道、垃圾桶等市政园林和环卫设施;(二)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四)采摘花果、攀折树枝、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摆摊设点;(五)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六)机动车驶入;(七)其他破坏滨河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