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水城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城河水源地、两岸及两岸山体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