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水城河水源地、水体、河道、滨河绿地实行永久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城河水源地、滨河绿地用途和减少面积,因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