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运营、管护和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巡查,组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及时疏通堵塞或者损毁的截污沟,打捞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积污泥,对一般损毁工程予以修复改造。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