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运营、管护和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巡查,组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及时疏通堵塞或者损毁的截污沟,打捞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积污泥,对一般损毁工程予以修复改造。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