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利、景观等各类设施或者占用河道。确因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