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辖区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