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离婚后妇女需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男方应当予以配合。男方不予配合的,妇女可持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