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依法要求男方给予补偿。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者给予适当资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