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接到性骚扰报告不予处理的;

(二)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后果的;

(三)对家庭暴力报案人信息未予保密的;

(四)庇护场所未及时接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并提供临时居住场所,造成后果的;

(五)在其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