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和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全社会应当关注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和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保障,在物质或者精神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