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建立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

有关部门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后,应当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