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创造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良好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