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有效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受害妇女需要临时庇护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