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济权益第十九条有效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必要时,妇女联合会可以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媒体等相关组织参与约谈,并下达整改意见书。对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问题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