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必要时,妇女联合会可以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媒体等相关组织参与约谈,并下达整改意见书。

对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问题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