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将企业遵守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