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济权益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当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