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济权益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促进妇女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妇女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