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促进妇女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妇女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