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三条有效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荐妇女干部,有关单位应当重视推荐意见,有计划地培养、任用妇女干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