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荐妇女干部,有关单位应当重视推荐意见,有计划地培养、任用妇女干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