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妇女比较集中单位的领导人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当提高;鼓励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配备女性成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