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

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应当占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