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骗取、侵占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侵占金额两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