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