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