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