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革命遗址遗迹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