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认领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修缮革命遗址遗迹的,依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