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