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落实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