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志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