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志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