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期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