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检定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监督当事人对其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当事人拒不执行或者不具备条件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