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收购、贮存和运输第三十一条有效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