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共享检测设备、设施,优化配置,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数据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及监督抽查,依法公布抽查结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