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