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收购、贮存和运输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并保存有关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