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收购、贮存和运输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信息档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