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六条有效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