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