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开展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治理和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